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52,多)

admin2014-02-17  28

问题 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52,多)

选项 A、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B、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属可变期间   
C、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所受领的给付构成不当得利   

答案A,B

解析 《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这就意味着诉讼时效仅适用请求权中的债权请求权,而不适用同为请求权的物上请求权和占有请求权。据此,很多考生认为A项错误。A项所谓“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指的是,与同为民事权利的支配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相比,仅有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非诉讼时效适用于所有请求权之意。与民事权利四分法中的支配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相比,诉讼时效确实仅适用于请求权,在形式逻辑上是没有问题的,故A项正确。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因中止、中断或延长而得以延展。参见《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该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谓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断或者中止,故B项正确。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及最长时效期间。前两种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后一种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可见,C选项的表述过于绝对,错误。   
     《民法通则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诉讼时效规定》第22条也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并未消灭,债权人受领权依然保持,因此,债权人接受义务人的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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