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生产的设备一台,双方交付完毕。设备投入使用后,丙公司向法院起诉甲公司,提出该设备属于丙公司的专利产品,乙公司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了该设备,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停止使用。经查,乙公司侵权属实,但甲公司并不知情。关于

admin2021-11-02  32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生产的设备一台,双方交付完毕。设备投入使用后,丙公司向法院起诉甲公司,提出该设备属于丙公司的专利产品,乙公司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了该设备,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停止使用。经查,乙公司侵权属实,但甲公司并不知情。关于此案,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选项 A、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
B、判令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C、判令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判令先由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再由乙公司赔偿甲损失

答案A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第1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该条规定使善意专利经权制度发生了变化。原则上,善意侵权人应当停止侵权而不必赔偿损失。但是,善意使用者如果能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则其既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必停止使用。因此,本题应当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只有A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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