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某日晨在路边捡回一名弃婴,抚养了3个月后,声称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以3000元卖给乙。如何认定甲的行为?

admin2008-04-03  23

问题 甲于某日晨在路边捡回一名弃婴,抚养了3个月后,声称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以3000元卖给乙。如何认定甲的行为?

选项 A、甲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B、甲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C、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D、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答案D

解析 本题解答过程中涉及到几个概念的辨别问题。其中有:(1)拐卖儿童罪与遗弃罪的区别: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而刑法第240条规定的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绑架、收受,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前罪的构成仅仅要求有对于负有抚养义务的人的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后罪则要求以出卖为目的而实施贩卖、接送、收买、绑架等行为,两罪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均不一样。所以甲的行为构不成遗弃罪;(2)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分:两罪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都可以儿童为对象,都能采用欺骗手段。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前罪是以出卖为目的,而后罪的行为人不以出卖为目的,一般是为了供自己或他人收养、奴役。本题中,甲既是以出卖为目的,又没有实施拐骗该弃婴的行为,因而只能构成拐卖儿童罪,而不构成拐骗儿童罪;(3)拐卖儿童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前者是通过拐卖儿童牟取暴利,后者是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二者虽然都具有贪财性,但二者取得财物的行为方式、侵犯的客体性质不同。前者侵犯人身权利,后者侵犯财产权利。本题中,甲虽有将捡来的弃婴谎称是自己亲生儿子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取得对方财物,但甲侵犯的客体是捡来的弃婴的人身权利,而非仅仅是对方的财产权利,因而构成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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