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对适用条件作了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参与分配适用的条件?(2011年卷三第46题)

admin2018-05-10  21

问题 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对适用条件作了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参与分配适用的条件?(2011年卷三第46题)

选项 A、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的债权
B、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非自然人
C、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
D、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

答案B

解析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借有效的执行根据加入到已经开始的执行过程中,使各个债权能够公平受偿的制度。
    根据参与分配的概念,《民诉法解释》第508条第1款、第509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可知,参与分配的前提必须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A选项正确,但不符合题意:参与分配中被参与分配的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法人,法人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按企业法人破产程序处理。B选项错误,当选。参与分配必须满足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否则不存在参与分配问题。C选项正确,但不符合题意。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或者已经转换为金钱请求的债权,选项D正确,但不符合题意。
    除此之外,参与分配还必须满足:参与分配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或者已经起诉:参与分配的申请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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