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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为工商银行A市分行的办公室主任,经与其弟商量后,其利用职务便利,盗用该行1年前就公告作废的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的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一张本行的承兑汇票,出票人、付款人以及承兑人均记载为A市分行,收款人为某装潢公司(系其弟承包经营的企业),票面金额为100
李某为工商银行A市分行的办公室主任,经与其弟商量后,其利用职务便利,盗用该行1年前就公告作废的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的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一张本行的承兑汇票,出票人、付款人以及承兑人均记载为A市分行,收款人为某装潢公司(系其弟承包经营的企业),票面金额为100
admin
2009-05-14
27
问题
李某为工商银行A市分行的办公室主任,经与其弟商量后,其利用职务便利,盗用该行1年前就公告作废的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的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一张本行的承兑汇票,出票人、付款人以及承兑人均记载为A市分行,收款人为某装潢公司(系其弟承包经营的企业),票面金额为100万。李某后将该汇票交给该公司,该公司请某服装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在票据上签章,随后持票向该市某商业银行贴现。汇票到期后,该商业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根据以上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李某假冒A市分行名义的出票行为有效
B、某装潢公司的票据贴现行为无效
C、某服装公司的保证行为无效
D、该商业银行在提示付款拒绝后,仍然享有票据权利
答案
8
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行为的效力。A、B、C选项,根据《票据法》第14条第1、2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A选项,李某使用作废的公章出票,属于伪造票据行为。根据法条,该出票行为是无效行为,所出的票据也是无效票据。故A项错误,不选。B、C选项,根据法条,出票行为的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这是由票据的流通性决定的。就本题而言,服装公司的保证行为有效。此外,装潢公司虽是恶意取得票据,根据《票据法》第12条规定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却符合票据的形式要件,故其背书合法有效。故B、C项错误,不选。D项,所谓贴现,实际上就是票据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票据背书转让给银行。同法第37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根据前面的分析,该装潢公司的贴现行为是有效的,故背书人装潢公司、保证人服装公司应该对其后手商业银行承担保证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故商业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时,其对装潢公司和服装公司享有追索权。故D项正确,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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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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