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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陈某离婚一案,县法院于2009年12月判决准予徐某与陈某离婚,儿子陈亮归徐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陈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于2010年3月判决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陈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将儿子陈亮送到陈
徐某诉陈某离婚一案,县法院于2009年12月判决准予徐某与陈某离婚,儿子陈亮归徐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陈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于2010年3月判决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陈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将儿子陈亮送到陈
admin
2016-01-15
25
问题
徐某诉陈某离婚一案,县法院于2009年12月判决准予徐某与陈某离婚,儿子陈亮归徐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陈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于2010年3月判决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陈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将儿子陈亮送到陈某父母家中藏起来,不让徐某与儿子见面。徐某于2010年6月向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请求人民法院帮自己把儿子要回来。据此,请回答下列(1)一(3)题:
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抚养费,陈某表示自己没钱,但李某欠其3000元钱并已到期,可以申请执行其债权。李某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 )
选项
A、李某提出异议时,执行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不对李某强制执行
B、李某提出异议时,执行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对李某强制执行
C、李某提出异议时,执行法院不应对异议进行审查,也不应当对李某强制执行
D、如李某提出自己也无履行能力,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其强制执行
答案
C,D
解析
根据《执行规定》第63条的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故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根据该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者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故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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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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