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保险利益原则,下列哪些当事人的投保行为无效?

admin2013-12-28  30

问题 按照保险利益原则,下列哪些当事人的投保行为无效?

选项 A、某甲为自己购买的一注彩票投保
B、某乙为自己即将出生的女儿购买人寿险
C、某丙为屋前的一棵国家一级保护树木投保
D、某丁为自己与女友的恋爱关系投保

答案A,B,D

解析 根据《保险法》第12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成立需具备三个要件:(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我国采取了利益与同意相结合的原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互间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或者被保险人同意的,具有保险利益。A项中彩票是否会中奖利益不确定,投保行为无效。B项中由于胎儿未出生,还不是民事主体,且乙与其未出生的女儿之间的利益关系尚不确定,因此投保行为无效。C项根据《森林法》第27条的规定,个人对此类林木可享有所有权,投保行为有效。D项恋爱关系不属于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行为无效。据此,本题选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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