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王先生及朋友一行三人于2006年8月参加A旅行社组织的峨眉、乐山二日游,签订合同后,王先生以每人450元的标准交纳了团费。出发时,王先生发现接待自己的是B旅行社。在 旅游过程中,王先生了解到该旅游团是由几家旅行社的散客合并而成,游客所交旅游费用最低为

admin2012-03-06  25

问题 游客王先生及朋友一行三人于2006年8月参加A旅行社组织的峨眉、乐山二日游,签订合同后,王先生以每人450元的标准交纳了团费。出发时,王先生发现接待自己的是B旅行社。在  旅游过程中,王先生了解到该旅游团是由几家旅行社的散客合并而成,游客所交旅游费用最低为320元,最高为480元,而且合同中约定的豪华空调车大部分时间未开启冷气。王先生回到成都后找到A旅行社的朱经理,以自己被A旅行社私自转团、费用太高、旅行社服务未达标为由,要求经济赔偿。朱经理认为:散客人数不足以出团时,转给其他旅行社接待的现象在旅游市场上很常见;王先生每人交450元团费是出于自愿;旅游车未开启冷气系驾驶员个人行为,与旅行  社无关,因此拒绝赔偿。王先生极为不满,于是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
        请问:
    (1)王先生关于被私自转团的说法是否成立?为什么?
    (2)王先生关于费用太高的问题该如何处理?
    (3)旅游车未开启冷气与旅行社有无关系?该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王先生关于私自被转团的说法成立。因为王先生与A旅行社订立了合同,要转团或者合团属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转让,必须征得王先生的同意。 (2)同一团内价格应当大致相同,高低差别不得超过20%,本案中差别严重超过20%,最低价格320元,王先生的团费为450元,对于超出20%的部分应当给予返还。 (3)安排的交通工具低于合同约定的档次的,应当退还交通费用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20%的违约金。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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