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8年6月20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dmin2012-10-20  27

问题 2008年1月1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8年6月20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选项 A、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
B、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0日
C、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20日
D、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20日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2008年1月1日-2009年1月1日);(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7月1日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乙2008年6月20日出差遇险耽误的20天,只有进入7月1日后的10天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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