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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万某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李某从万某处购买价值10万元的货物,并以其所有的贵重红木家具(价值约12万元)作为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后,李某在没有通知万某的情况下就把家具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的亲戚杨某,李某亦未告知杨某该家具已作抵押。万某找
2001年,万某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李某从万某处购买价值10万元的货物,并以其所有的贵重红木家具(价值约12万元)作为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后,李某在没有通知万某的情况下就把家具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的亲戚杨某,李某亦未告知杨某该家具已作抵押。万某找
admin
2010-01-30
34
问题
2001年,万某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李某从万某处购买价值10万元的货物,并以其所有的贵重红木家具(价值约12万元)作为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后,李某在没有通知万某的情况下就把家具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的亲戚杨某,李某亦未告知杨某该家具已作抵押。万某找到李某交涉,李某却说:“这是我的东西,我想卖就卖。”
李某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选项
答案
李某的主张不能成立。“这是我的东西,我想卖就卖”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够成立。根据民法原理,物权是绝对权,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人无权干涉。 但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往往给予所有权的行使以一定限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在本案中,李某转让家具之前既未通知万某,亦未告知杨某家具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而且李某以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转让家具,损害了抵押权人万某的利益,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因此,李某所谓“这是我的东西,我想卖就卖”,应以不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为条件,抵押权人于抵押物价值受侵害时,享有保全其抵押权的权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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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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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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