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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创作了一首歌曲《红苹果》,乙唱片公司与甲签订了专有许可合同,在聘请歌星丙演唱了这首歌曲后,制作成录音制品(CD)出版发行。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2014年试卷三第62题)
甲创作了一首歌曲《红苹果》,乙唱片公司与甲签订了专有许可合同,在聘请歌星丙演唱了这首歌曲后,制作成录音制品(CD)出版发行。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2014年试卷三第62题)
admin
2021-08-02
20
问题
甲创作了一首歌曲《红苹果》,乙唱片公司与甲签订了专有许可合同,在聘请歌星丙演唱了这首歌曲后,制作成录音制品(CD)出版发行。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2014年试卷三第62题)
选项
A、某公司未经许可翻录该CD后销售,向甲、乙、丙寄送了报酬
B、某公司未经许可自聘歌手在录音棚中演唱了《红苹果》并制作成DVD销售,向甲寄送了报酬
C、某商场购买CD后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经过甲许可并向其支付了报酬
D、某电影公司将CD中的声音作为电影的插曲使用,只经过了甲许可
答案
A,D
解析
本题集中考查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录音制作者权。首先,歌曲《红苹果》为音乐作品,甲作为歌曲《红苹果》的创作者,享有《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其次,乙唱片公司将该音乐作品录制成录音制品CD,根据《著作权法》第42条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录音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最后,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6)项规定,丙作为歌唱家演唱歌曲《红苹果》,是该歌曲的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
A项中,某公司未经许可翻录该CD后销售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的复制并发行销售的行为,故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中的复制、发行权。同时也侵犯了乙唱片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复制、发行权,还侵犯了丙的表演者权中的“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同时需要注意到是,该公司为营利目的复制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即使该公司事后向甲、乙、丙寄送了报酬,也不能改变其侵权的性质,据此,选项A属于侵权行为,是正确选项。
选项B项考查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两个要件:第一个要件是被使用的是音乐作品,而且是已经被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如果先前的录制是非法的,即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录制为录音制品,其音乐作品就不能作为法定许可的对象。第二个要件是该录音制作者必须独立录制,其不能翻录他人在先录制的录音制品。本题中,第一,该公司使用的属于音乐作品,且已经被他人合法录制为CD录音制品,符合前述第一个要件;第二,该公司是自聘歌手在录音棚中独立录制的DvD形式的录音制品,符合前述独立录制的要件。因此,该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定许可情形,录制者可以不经歌曲《红苹果》的著作权人甲的许可,只需向甲支付报酬。B项中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选项B错误。
选项C考查的是机械表演权。《著作权法》第10条第9项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包括公开表演权和机械表演权,所谓公开表演权即是“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演员的现场表演、演唱、舞蹈等都属于公开表演,机械表演权即是“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即通过设备、仪器等公开播放载有他人作品的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比如公开播放载有歌唱家演唱某音乐作品的行为。或公开播放载有表演他人小品的行为。选项C中某商场购买并播放CD的行为属于前述规定的“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行为,即机械表演行为,该商场取得了被表演的作品《红苹果》的原著作权人甲的同意并支付了报酬,没有侵犯甲的著作权,同时,该商场是合法购买CD,并不是非法复制的CD,也就不侵犯乙唱片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故C选项不侵权,不当选。
选项D中,某电影公司将CD中的声音作为电影的插曲使用,只经过甲许可是不够的,因为根据前述分析,乙公司是该CD的录音制作者,享有录制者权,丙是该歌曲的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该电影公司未经许可将CD中的声音作为电影插曲使用,侵犯了乙公司录音制作者和丙表演者的复制权。据此,选项D正确。
[陷阱点拨] 本题中涉及多个著作权及邻接权主体,一是甲对《红苹果》词曲的著作权,二是乙唱片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三是歌星丙的表演者权。要理清各自享有的权利权限。
对于著作权的法定许可问题,《著作权法》在第23条(教科刊载的法定许可)、第33条第2款(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第40条第3款(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第43条第2款(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第44条(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作了明文规定。本题中AB选项中都有未经许可而事后支付报酬的情形,但只有B选项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的情形。
对于机械表演权问题,可能有考生会疑问,选项C中某商场播放合法购买的cD为什么还需要甲的许可呢?这是因为甲作为歌曲的作者,享有《著作权法》第10条第(9)项规定的“机械表演权”。商场除符合《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外,都需单独取得著作权人甲的同意。这里提到的除外情形是指《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本题中该商场是营利性目的播放,不符合“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所以需要经过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意。那该商场是否侵犯了CD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商场合法购买的CD,并不是盗版的CD,其播放CD的行为没有侵犯乙的“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这四项权利中的任何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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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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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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