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

admin2020-11-19  50

问题 (2008年)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

选项 A、甲厂
B、乙厂
C、甲厂法定代表人
D、乙厂法定代表人

答案A,B,C,D

解析 最高法院2018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6条第3款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A选项当选,甲厂作为集体企业,属于非国有企业,它被行政机关强令合并,则甲厂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B选项当选,乙厂也是非国有企业,它被行政机关要求合并甲厂,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C选项当选,甲厂的法定代表人在甲厂被行政机关强令合并时具有原告资格。   
D选项当选,乙厂的法定代表人在乙厂被行政机关强令兼并甲厂时具有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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