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E制药公司与钱某于2007年10月15日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同时,该公司选派钱某去美国学习一项制药技术,共花费人民币十万多元。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钱某不得调离本公司,如违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2010年11月12日,钱某以

admin2022-12-27  28

问题 某E制药公司与钱某于2007年10月15日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同时,该公司选派钱某去美国学习一项制药技术,共花费人民币十万多元。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钱某不得调离本公司,如违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2010年11月12日,钱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向所在公司提交了辞呈,E公司未予答复。过了15天,钱某离开公司,并与F药业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钱某擅自离开E公司后,由于其他技术人员尚未掌握这种制药技术,使产品质量下降,产品销路不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80多万元人民币。为此,E公司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钱某及F药业公司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并要求钱某回公司履行劳动合同。而F公司却以钱某已同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
问题:
钱某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不合法。本案中,钱某与E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钱某的解除合同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①因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进行,即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钱某提出辞职15日后就离开了公司,不符合上述规定:且公司未予以答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不成立。所以,钱某与E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钱某擅自离开公司,与F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显然已经构成违约,并导致了E公司直接经济损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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