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27题)

admin2018-05-10  18

问题 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27题)

选项 A、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B、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C、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
D、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因此,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的时间是公司成立后,而非股东认缴出资后。选项B正确。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因此,严某并不因遗失出资证明书丧失股东资格。选项C错误。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据此可知,严某的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的姓名及严某所缴纳的出资额,无须载明其他股东的姓名及其出资额。选项D错误。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具有流通性,不符合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的基本特征。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0y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