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甲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甲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dmin
2018-09-01
25
问题
甲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甲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B、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C、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D、甲具有责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点为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认定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医学标准,行为人患有精神病;(2)心理学标准,行为人在行为时完全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本题中,甲虽患抑郁症,但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这是在完全清醒的情形下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甲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故A、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至于D选项,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故本题选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0D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主体是双务合同中的()
案例一:某国有制造公司车间主任甲,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把车间的一些正常使用的贵重零配件报废,又打电话给个体五金厂负责人丙,嘱咐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制造公司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制造公司根据供货单和发票向五金厂支付了16万元货款,五金厂收
简述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下列选项中,属于三代旁系血亲的是()。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试回答:本条涉及的制度及其成立条件?
甲家盖房,邻居乙、丙前来帮忙。施工中,丙因失误从高处摔下受伤,乙不小心撞伤小孩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小宝在南湖餐厅就餐时.丢失手表一块。餐厅工作人员拾得后即交给公安部门。小宝未能在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即依有关规定将手表交寄卖商店出售。罗伟从寄卖商店买得手表后。将其送给女朋友小娟。小娟在外出购物中,该手表被一小偷偷去,小偷将这块表以低价格卖给老乡赵二,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无知者无畏,不知者不怪”的说法。请从我国物权法、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角度对此加以分析。
我国采用广义的民法概念,其外延包括
简述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
随机试题
对处于充油电气设备(如高压电流、电压互感器)附近的电缆,应埋地、穿管敷设。()
Johnwokeupinthemiddleofthenightandsawsomethingwhite【21】hisgarden.Itseemed【22】towardsthehouse."That【23】ath
人参与黄芪功效的共同点,下列哪项是错误的
右侧卵巢静脉汇入
多发性骨髓瘤的表现,哪项是错误的?()
下列关于对于查询人员的要求的表述,正确的是()。
下列支出可以列入产品成本的是( )。
设,B是3阶非零矩阵,且AB=O,则Ax=0的通解是_______.
TaskOne-Aim•Forquestions13-17,matchtheextractswiththeaims,listedA-H.•Foreachextract,choosetheaimofthewo
ArecentstudybytheCenterforEconomicPolicyResearchsaysthat,inordertoeaseimbalances,theEuropeanUnionneedstoma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