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国有制造公司车间主任甲,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把车间的一些正常使用的贵重零配件报废,又打电话给个体五金厂负责人丙,嘱咐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制造公司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制造公司根据供货单和发票向五金厂支付了16万元货款,五金厂收

admin2016-12-09  39

问题     案例一:某国有制造公司车间主任甲,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把车间的一些正常使用的贵重零配件报废,又打电话给个体五金厂负责人丙,嘱咐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制造公司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制造公司根据供货单和发票向五金厂支付了16万元货款,五金厂收到货款后,丙将货款汇至甲的个人账户。
    事后查明,丙为了能够长期给制造公司供货,以甲的妻子乙的名义给甲五金公司10%的股份(未实际出资,甲乙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1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乙去五金公司领取现金。
    案例二:张三19周岁,李四17周岁,王五15周岁。张三伺机行窃某汽车制造厂仓库,问李四是否愿意一起干,李四表示同意,二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由李四在外望风,张三人库盗窃。李四找熟人配制一把万能钥匙交给张三,下班回家,李四感到此事万一被发现,要进监狱,便打消了犯罪念头,不想再去行窃。当夜张三又约表弟王五按时来到仓库门口,迟迟不见李四来,便用李四配制的钥匙打开仓库门,盗出汽车配件,卖得赃款12000元。张三分给王五2000元,拿出1000元给李四,被李四谢绝。
    第二天晚上,张三又约王五在一偏僻小路上抢劫某女青年财物共计价值4000元.后二人销赃时被巡逻警察查获。
    阅读案例一。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构成何罪?说明理由。
    (2)丙构成何罪?说明理由。  
    阅读案例二。请回答以下问题:  
    (3)张三、王五、李四的行为构成何犯罪?李四是否成立中止,为什么?
    (4)对张三、王五、李四应如何处罚?   

选项

答案(1)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乙构成受贿罪(从犯)。甲利用职务上便利,制造报废假象,侵吞公款16万元,构成贪污罪。以妻子乙的名义在五金公司享有10%的股份分得红利18万元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乙对自己名义的干股知情,并领取贿赂款,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从犯)。 (2)丙成立贪污罪与行贿罪,数罪并罚。丙明知甲实施贪污行为,客观上也帮助甲实施了贪污行为,所以,丙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从犯)。丙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赠干股,让甲分得红利18万元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3)张三构成盗窃罪与抢劫罪;王五构成抢劫罪,对盗窃不负刑事责任;李四构成盗窃罪。李四的行为不成立中止.构成既遂。李四因没有彻底地消除自己对张三犯罪的帮助行为(配钥匙)的影响,也没有主动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不成立中止。 (4)对张三盗窃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张三已年满18周岁,系主犯,并且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对王五按抢劫罪处罚,因未满16周岁,对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王五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又是从犯,故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李四构成盗窃罪,是从犯,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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