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一工程发包给乙建筑公司,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丙公司又将其中一部分分包给丁建筑公司。后丁公司因工作失误致使工程不合格,甲公司欲索赔。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卷三2010年真题试卷第59题)

admin2017-03-14  24

问题 甲公司将一工程发包给乙建筑公司,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丙公司又将其中一部分分包给丁建筑公司。后丁公司因工作失误致使工程不合格,甲公司欲索赔。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卷三2010年真题试卷第59题)

选项 A、上述工程承包合同均无效
B、丙公司在向乙公司赔偿损失后,有权向丁公司追偿
C、甲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D、法院可收缴丙公司由于分包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答案B,C,D

解析 《合同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乙公司经甲公司同意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丙公司的合同有效,故不选A。丙公司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违反《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的规定,因而无效。丁公司因工作失误致使工程不合格,乙有权向丙请求赔偿,丙在向乙赔偿损失后,有权向施工人丁追偿,故应选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实际施丁人丁承担民事责任,故应选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据此,法院可收缴丙公司由于分包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故应选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mxy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