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

admin2015-08-21  37

问题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如何理解本条规定中“追认”的含义?其效力如何?

选项

答案本条中的“追认”是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单方法律行为。追认的效力体现在,如果本人对因无权代理行为所签订的合同予以追认,则会使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本人就应当对该合同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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