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中国建筑承包商A公司在甲国首都举办的某工程博览会上与该国B公司达成合作意向书,并于此后在中国上海市签订合同,由A公司承建位于甲国乙地的某工程,后在合同执行中由于B公司多次拖欠工程款,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遂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

admin2023-01-31  23

问题 2007年10月,中国建筑承包商A公司在甲国首都举办的某工程博览会上与该国B公司达成合作意向书,并于此后在中国上海市签订合同,由A公司承建位于甲国乙地的某工程,后在合同执行中由于B公司多次拖欠工程款,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遂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国B公司。
    请问:本案中我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

选项

答案此案系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此案中当事人如在法庭一审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了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人民法院应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 (2)此案中当事人如未选择法律,则由人民法院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此案争议系建设工程合同,依规定,应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建设工程所在地为甲国,故应适用甲国的法律。 (4)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则适用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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