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通过房产经纪公司购买王某一套住房并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后王某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登记行为。行政诉讼过程中,王某又以张某为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提起民事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0年试卷二第99题)

admin2015-04-24  34

问题 张某通过房产经纪公司购买王某一套住房并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后王某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登记行为。行政诉讼过程中,王某又以张某为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提起民事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0年试卷二第99题)

选项 A、本案行政诉讼中止,等待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
B、法院可以决定民事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
C、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判决驳回王某的行政诉讼请求
D、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当判决确认转让登记行为合法

答案A

解析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主要表现为附带关系、先后关系和排斥关系。(1)附带关系,是指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的情况。(2)先后关系,是指如果行政案件审判须以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中止行政诉讼;同理,如果民事案件审判须以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行政案件尚未审结的,应中止民事诉讼。(3)排斥关系,是指针对同一项争议,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处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行政裁判的,当事人不得再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是先后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直接决定了转让登记行为作出的依据是否存在、法院是否应撤销登记行为,而民事诉讼的审理结果将确定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该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必须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民事诉讼尚未审结的,因此应当中止行政诉讼,等待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A项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只确定了对民事争议的行政裁决案件及行政许可的赔偿问题可以与行政诉讼合并审理。本案中的登记行为并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不可要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B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本案中,房屋登记机关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作出了转让登记的行政行为,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则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就不复存在,应当判决撤销房屋转让登记,同时也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C项错误。
    关于D项,《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属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职责理由不成立,法院应当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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