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25题,单选)

admin2018-03-24  16

问题 关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25题,单选)

选项 A、自公诉案件立案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对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权获得补助
C、对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D、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该权利仅适用于证人,而不适用于被害人,故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2款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176条的规定;第176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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