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前铭申请执行郝辉损害赔偿一案,法院查扣了郝辉名下的一辆汽车。查扣后,郝辉的两个哥哥向法院主张该车系三兄弟共有。法院经审查,确认该汽车为三兄弟共有。关于该共同财产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7/3/84)

admin2021-05-28  19

问题 龙前铭申请执行郝辉损害赔偿一案,法院查扣了郝辉名下的一辆汽车。查扣后,郝辉的两个哥哥向法院主张该车系三兄弟共有。法院经审查,确认该汽车为三兄弟共有。关于该共同财产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7/3/84)

选项 A、因涉及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法院应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B、法院可查扣该共有财产
C、共有人可对该共有财产协议分割,经债权人同意有效
D、龙前铭可对该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

答案B,C,D

解析 选项A不选,选项B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本题中,郝辉名下的汽车虽然属于共同共有的财产,但是,依据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然有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故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
    选项C、D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依据法律的规定,法院执行共有物的,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在债权人同意下的,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协议分割;一种则是共有人提起的析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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