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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经过刑讯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电脑卖给刘某,同时还说他之所以拿公司的电脑是因为公司拖欠了6个月的工资。侦查人员找到刘某后,刘某说电脑又倒卖给了秦某。秦某起初不承认,侦查人员威胁他:
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经过刑讯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电脑卖给刘某,同时还说他之所以拿公司的电脑是因为公司拖欠了6个月的工资。侦查人员找到刘某后,刘某说电脑又倒卖给了秦某。秦某起初不承认,侦查人员威胁他:
admin
2017-03-16
30
问题
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经过刑讯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电脑卖给刘某,同时还说他之所以拿公司的电脑是因为公司拖欠了6个月的工资。侦查人员找到刘某后,刘某说电脑又倒卖给了秦某。秦某起初不承认,侦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就按共同盗窃论罪!”秦某害怕,承认了购买电脑一事,并交出了电脑。此案中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选项
A、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
B、王某有关公司拖欠他工资的辩解
C、秦某的证言
D、手提电脑
答案
A,C
解析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查证属实的证据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其次,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是刑讯逼供的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A项正确;王某有关公司拖欠他工资的辩解是其主动供述,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B项不正确;秦某的证言是侦查人员通过威胁得来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C项正确的;手提电脑是物证(赃物),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D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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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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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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