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两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款项。但5月12日该耕牛被雷劈死。[中财2010年研] 问题: 易某是否有权请求刘某交付价金?为什么

admin2022-09-19  30

问题 2000年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两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款项。但5月12日该耕牛被雷劈死。[中财2010年研]
    问题:
易某是否有权请求刘某交付价金?为什么?

选项

答案易某有权要求刘某支付价金。其理由在于: 根据《民法典》第604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即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由于耕牛已经交付,此时耕牛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了刘某,易某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成,因此,其有权要求刘某支付价款。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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