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1日,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向银行贷款10万元,期限为1年。1999年10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尚未盈利,乙、丙表示同意,甲便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其后,因市场行情不好,企业发生亏损,乙便吸收纳

admin2009-01-14  37

问题 1999年1月1日,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向银行贷款10万元,期限为1年。1999年10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尚未盈利,乙、丙表示同意,甲便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其后,因市场行情不好,企业发生亏损,乙便吸收纳丁加入合伙企业,以期丁以其经营才能改变企业的状况,但企业一直未能扭转亏损状况。于是,乙、丙、丁三人于2000年3月解散合伙企业。期间,银行因贷款期满多次找该合伙企业偿还债务未果,后发现企业已解散,于是银行分别向甲、乙、丙、丁四人提出偿还要求,对此甲、乙、丙、丁予以了以下答复。依《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答复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B、乙称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债务
C、丙称自己是劳务出资,不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
D、丁称该贷款发生于其入伙前,其不应承担偿还义务

答案1,2,4,8

解析 选项A退伙人对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本例中,该贷款发生于甲退伙前,因而甲应承担偿还义务;选项B合伙人须对全部合伙债务负责,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因而乙的答复是错误的;选项C合伙人均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因出资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选项D入伙人入伙后,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要与原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入伙人取得入伙的条件之一,因而丁亦应对该笔贷款负清偿义务。参见《合伙企业法》第45、54及3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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