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秦代行政法规中关于中央机构和地方机构的设置情况。

admin2015-12-30  16

问题 简述秦代行政法规中关于中央机构和地方机构的设置情况。

选项

答案秦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专制王朝,皇帝总揽一切大权,“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司法大权自然也操纵在皇帝手中。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一方面表现为皇帝有权直接审判案件,史载秦始皇“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另一方面表现为秦王朝建立了一整套在皇帝控制下的司法机关体系,皇帝对一切重大案件的判决拥有最后决定权。 (1)中央司法机关。秦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是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丞相是最高行政长官,由于古代中国司法与行政并无严格的区分,因而丞相也时常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御史大夫是丞相之副,除执掌群臣章奏和下达皇帝诏令之外,还负责监察和亲理诏狱。廷尉属九卿之一,专理司法,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司法官,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不能审理的重大案件,以及审核平决各郡的疑难案件。 (2)地方司法机关。秦代地方司法机构分郡、县两级,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二为一,主管一郡的郡守与主管一县的县令也同时掌管郡、县的司法案件。县另设县丞,除负责文书、仓库事务外,还负责协助县令办理狱讼案件。在基层则设有乡官,由有秩或啬夫负责乡的诉讼和赋税事务。狱讼案件若乡里不能决,则报县,由县令、县丞审理;县不能决,则报郡,由郡守审理;郡不能决,则上报中央廷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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