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胡某走私案中,公安机关在搜查胡某的住所时,未出示扣押证就将其住所内的众多物品、文件采取了扣押的措施。在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胡某本人查点清楚后公安机关开列了清单三份,由三方签名后,一份附卷备查,另两份分别交给胡某和见证人。在扣押后侦查机关发现有些物品与本案件无

admin2009-04-23  32

问题 在胡某走私案中,公安机关在搜查胡某的住所时,未出示扣押证就将其住所内的众多物品、文件采取了扣押的措施。在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胡某本人查点清楚后公安机关开列了清单三份,由三方签名后,一份附卷备查,另两份分别交给胡某和见证人。在扣押后侦查机关发现有些物品与本案件无关,于是在3日内对这些物品解除了扣押,退还给胡某。则关于本案的说法错误的有:

选项 A、公安机关扣押时未出示扣押证,违反了法定程序
B、扣押清单应当开具两份,侦查机关和胡某各留一份
C、在扣押后发现物品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5日内解除扣押
D、扣押的物品侦查机关必要时可以使用,但不得损毁,否则折价补偿

答案1,4,8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根据该条规定,只要是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发现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文件,就应当扣押。因此扣押不需要事前出示扣押证,也不需要事后补上扣押证。也就是说扣押根本不需要扣押证。选项A是错误的,当选。对扣押的物品文件要求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论侦查机关是否必要都不得使用或者毁损。D选项错误,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刑事诉讼法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扣押清单应当是一式两份,由见证人在内的在场人员签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本题中公安机关开列了三份清单,不符合法定的程序,因此B项说法正确,不应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若物品与案件无关,侦查机关应当在3日内解除扣押。而C选项认为应当在5日内解除,显然不符合规定,因此C选项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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