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西上市东河区的甲公司有股东自然人A和B,公司名下在南下市北山区有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正在准备拆迁。 东下市西河区的乙公司是北上市南海区明迭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房地产业务。A和B以个人的名义找到乙公司,与乙公司协商,A和B以该地块的使用权

admin2021-09-24  24

问题   案情:西上市东河区的甲公司有股东自然人A和B,公司名下在南下市北山区有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正在准备拆迁。
   东下市西河区的乙公司是北上市南海区明迭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房地产业务。A和B以个人的名义找到乙公司,与乙公司协商,A和B以该地块的使用权出资,设立承接该开发的项目公司,双方达成《协议》,约定:①以乙公司为项目运营的商事载体;②AB不涉及乙公司管理事务,包括投资、以土地使用权设定质押等;③AB可以分得40%(各20%)的房产;④AB分得房产后,即应无偿转回乙公司名下;⑤如因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签订后,对股权进行了变更,并根据股权的调整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乙公司将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了丙公司,融资租赁2台铲车。为获得更多融资款,乙公司将公司动产向丁公司设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了登记,为实现担保物权,丁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找来了自然人C和D为提供连带保证。后在经营过程中,乙公司将2台铲车卖给了自然入E,并获得1950万元货款。后因为铲车的质量问题和设计缺陷,E一直与乙公司交涉未果。
   乙公司为体现自己落实《民法典》中的营利法人社会责任,承诺向“青少年成长基金”捐款1000万元,并在媒体上宣传。
   为获取更多融资款又与戊信托商签订协议,由担保人子和抵押人丑(以其价值1500万元的房子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提供担保,但子和丑并不知道对方的存在。
   楼盘建成之后,乙公司陆续对外销售了大概15%的房屋。自然人E购买房屋后发现房屋的面积、客积率、配套设施均与宣传有很大差距。
   A和B发现乙公司大规模融资,又迅速对外销售房产产生怀疑。向法院起诉乙公司违约,后在诉讼中撤回起诉。后乙公司经营不佳,A和B申请将乙公司进行重整,要求乙公司给予约定的40%的房款。
问题:
如果丑为了自己的房产不被执行,替乙公司归还了1500万元的债务,那么其能否向子主张责任?

选项

答案观点一:不能。理由: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子丑不构成连带共同担保,且替乙公司归还了1500万元债务之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观点二:可以。理由:根据民法通说理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应当承担的份额,可以按照内部份额比例向丑追偿。本案中,丑替乙公司清偿债务后,既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按照内部份额比例向子追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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