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2题)

admin2014-12-09  23

问题 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2题)

选项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答案A

解析 ①《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委托监护,指法定监护人依合同将自己的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承担而形成的监护。被委托人应是本无监护资格的人。须注意:委托人不论将监护职责全部还是部分委托给第三人,委托人仍应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才负连带责任。综上,A选项正确。②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监护关系并未移转,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仅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不负有监护的义务。故B选项错误。③《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人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同意的。”《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民通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或者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只有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均丧失监护能力,未成年人的其他近亲属(如祖父母)才能成为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的,由有关机关指定。C选项中,乙的妈妈甲健在且具有监护能力,甲系乙的当然监护人,乙的爷爷无权请求有关机关指定自己为乙的监护人。故C选项错误。④《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据此,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离婚后的父母(无论是否与未成年人子女共同生活)均为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离婚后的父母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只存在一方是否有权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取消另一方监护权的问题,不存在指定监护的问题。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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