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留存于办公室的照片及妻女家信时常发现丢失现象,前后共有数十张照片及数封家信丢失。2007年3月,被告邢某因侵犯原告陈某妻子名誉权被告上法庭。庭审过程中,邢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包括原告丢失的照片及家信。陈某诉称,邢某非法占有这些照片,并作为其发泄的对象

admin2013-05-03  29

问题 原告陈某留存于办公室的照片及妻女家信时常发现丢失现象,前后共有数十张照片及数封家信丢失。2007年3月,被告邢某因侵犯原告陈某妻子名誉权被告上法庭。庭审过程中,邢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包括原告丢失的照片及家信。陈某诉称,邢某非法占有这些照片,并作为其发泄的对象以扎刺照片人物眼睛等方式损毁,给原告陈某身心构成极大的伤害。因而,陈某要求邢某返还照片及家信,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邢某非法占有陈某的家信应当返还给陈某,因为陈某享有信件的所有权
B、邢某占有的陈某家庭照片应当返还给陈某,因为陈某及其家人享有肖像权
C、邢某非法占有陈某家庭照片并将其毁损侵害陈某及其家人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D、如果邢某的侵权行为成立,陈某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1,8

解析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民法通则意见》第15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本案中,陈某之妻、之女写给陈某之家书应届陈某所有,邢某现占有该信无正当依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理应予以返还。如果邢某的侵权责任成立,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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