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钱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2008年春,公司派赵到珠海办事处工作1年。临行前,赵将已使用了1年的一台21英寸彩电委托给钱保管并允其使用。1个月后,赵给钱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进口彩电,委托其保管的彩电可以适当价格出售。同单位的司机孙知道此事后,对钱

admin2016-06-13  37

问题 赵、钱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2008年春,公司派赵到珠海办事处工作1年。临行前,赵将已使用了1年的一台21英寸彩电委托给钱保管并允其使用。1个月后,赵给钱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进口彩电,委托其保管的彩电可以适当价格出售。同单位的司机孙知道此事后,对钱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嘱钱给赵写信说该电视机显像管有毛病,图像不清,以便使赵降价出售。钱考虑到孙经常给自己免费送东西,便按孙的意思给赵写信。赵回信说显像管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孙以5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电视机。后孙又很快以2000元的市价将电视机卖给李。事隔一月,李因其妹李娟出嫁向周借钱1500元,李、周约定以该电视机质押,并立有质押字据。后李并未将电视机交付给周,反将电视机作为嫁妆给李娟。为送李娟和嫁妆,李请马车夫吴运送,约定了运费。吴因饮酒过多,驾车狂奔,与迎面超速行驶的汽车相撞(该汽车系司机王某个人所有)。吴和李娟均受伤,电视机被毁。现请回答(1)~(7)各题所列的问题。
本事例中,哪些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

选项 A、李与吴之间的运输合同行为
B、李与周之间的借贷合同行为
C、李与周之间的质押行为
D、赵与钱之间的委托行为

答案C

解析 本小题考查质押生效要件。A、B、D错,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李与吴之间的运输合同行为、李与周之间的借贷合同行为、赵与钱之间的委托行为均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三个要件,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C对,《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李与周之间虽然签订了质押合同,但并没有移交质物的占有,所以李与周之间的质押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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