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汉与老伴有儿子李大、李二,女儿李红、李兰。儿女成人后均已结婚另过。李老汉生前与老伴省吃俭用,用4万元积蓄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家中还有价值2万元的电器家具以及2万元的存折一张。李兰常年在外工作,父亲去世也未回家。由于没有遗嘱,三人经协商后决定,以后李母由李

admin2009-03-14  30

问题 李老汉与老伴有儿子李大、李二,女儿李红、李兰。儿女成人后均已结婚另过。李老汉生前与老伴省吃俭用,用4万元积蓄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家中还有价值2万元的电器家具以及2万元的存折一张。李兰常年在外工作,父亲去世也未回家。由于没有遗嘱,三人经协商后决定,以后李母由李大赡养,因此房屋由李大继承,电器家具由李二继承,存折由李红继承,李兰未回家视为放弃继承权。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选项 A、遗产分配的方式不合法
B、李大、李二、李红对财产分配比例的约定完全出于自愿,是合法的
C、李兰应当享有继承权
D、所有财产中的一半应由李老汉的老伴所有

答案1,4,8

解析 本题考查遗产的范围。《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题中,李老汉与老伴并未对财产作出约定,房产、家具电器、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D选项正确。由于没有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分配财产,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李老汉的老伴、李大、李二、李红、李兰均为第一顺序的遗产继承人,李大、李二、李红三人的约定是不合法的。《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不得以李兰未回家为由剥夺其继承权。所以,正确的分配方式应当是所有财产的一半归李老汉的老伴所有,其余部分平均分为5份,分别由李老汉的老伴、李大、李二、李红、李兰5人继承。对财产的分割应,当按照《继承法》第29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mJ8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