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一等30人于2013年11月与市鸿运电器行联系。统一将电器行新进的一批新型高压锅以6折的会员优惠价全部买走。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用户陆续反映高压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在售后协商中,诸多用户与鸿运电器行就退货以及涉及的经济补偿发生了

admin2015-09-16  43

问题 案情:张一等30人于2013年11月与市鸿运电器行联系。统一将电器行新进的一批新型高压锅以6折的会员优惠价全部买走。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用户陆续反映高压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在售后协商中,诸多用户与鸿运电器行就退货以及涉及的经济补偿发生了纠纷,遂所有用户于2014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后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并同时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20日,自当事人收到举证通知书时起算。由于原告一方属于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情形,法院要求原告方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于是原告30人共同推选张一为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被告鸿运电器行隐瞒了其知道该批高压锅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为了不影响商业信誉,电器行承认了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并提出和解,表示将退还40%的价款并提供为期三年的保修服务。张一认为电器行的和解方案十分合理,遂在未与其他29名原告进行商量的情形下,直接向法院表示放弃原告30人的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后与电器行达成和解协议,法庭审查后准予撤诉。
    答题要求:
    1.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2.观点正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顺;
    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问题:
张一作为本案的诉讼代表人,在诉讼程序的行为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选项

答案有两点不合法律规定:(1)仅由张一一人作为本案的诉讼代表人。(2)张一未经过其他当事人同意就与电器行达成和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民诉解释》第7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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