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4月30日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5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甲于5月2日回复:“可以,5月7日到我这儿来取”。乙于5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上午收

admin2013-12-20  39

问题 甲、乙两人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4月30日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5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甲于5月2日回复:“可以,5月7日到我这儿来取”。乙于5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上午收到该回电。上述E-mail为甲乙二人分别在A地、B地所发,甲的经常居住地为C地,乙的经常居住地为D地。5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乙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丙正急需一台笔记本电脑而苦于无处购买,乙就将该电脑卖给丙,并约定由丙向甲付款。甲的电脑上本来染有病毒,但甲不知情。乙问有无病毒是否需要杀毒时,甲说使用多年从未感染上病毒。结果丙在使用时病毒发作,硬盘被锁死,整台电脑报废。对此,丙要求乙赔偿他经济损失4000元。
    请问:
    (1)在甲、乙互发的4月30日、5月1日、5月2日、5月4日的电子邮件中,哪几个构成要约?
    (2)在甲、乙互发的电子邮件中,哪一个构成承诺?
    (3)假设乙发现甲的电脑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后,拒绝购买,甲也不同意降价,双方遂解除合同。则乙往返于C地和D地的费用应如何处理?
    (4)若丙届时未付款,他是否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5)甲是否应当承担电脑报废给乙造成的损失?

选项

答案(1)4月30日甲的邮件,5月1日乙的回电,5月2日甲的回复构成要约。 (2)5月4日乙的回电构成承诺。 (3)该费用应当由甲承担。 (4)丙不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应由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5)甲对乙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1)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为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一个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下列几个要件:①要约须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做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须是受相对人承诺拘束的意思表示;③要约须具备合同的各项必要要素。《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里的“内容具体确定”不是要求具备合同的全部内容,只是要求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本案中,甲4月30日的邮件是要约,乙5月1日的回电构成反要约,甲5月2日的回复就交货时间重新做出约定,构成反要约,因而上述三种行为均构成要约。
    (2)《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本案中,5月4日乙的回电构成承诺。
    (3)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要约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中,若乙发现甲的电脑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则说明甲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甲有过错,由此造成乙损失的,甲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4)《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规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在甲乙的合同中,作为债务人的乙虽同丙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但丙并不因为此约定而成为甲乙合同中的债务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要求,若届时丙不向甲履行相应的金钱债务,则乙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本条规定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5)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交付标的物,同时还应当保证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品质,即出卖人要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者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据此,如果当事人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仍应负标的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本案中,甲交付的电脑存在病毒并给买受人造成了损失,他应当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买受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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