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2011年试卷三第52题)

admin2012-12-10  32

问题 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2011年试卷三第52题)

选项 A、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房产
B、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房产份额
C、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
D、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

答案A,B,C

解析 首先,虽然《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但是《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于《物权法》属于调整不具有特定身份的普通公民、法人之间物权归属的一般法,而《婚姻法》属于调整具有特定身份的家庭成员之间物权归属的特别法,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婚姻法》的规定应优先于《物权法》的规定得以适用。本题中,虽然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但是由于此房屋系婚后甲丙共同购得的房屋,根据《婚姻法》的上述规定,房屋应当归甲丙共同所有,而非甲的个人房产。据此选项A是错误的。其次,根据《物权法》第95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本题中,甲丙基于夫妻关系,共同所有房屋,无论丙是否在甲中风后尽到妻子的责任和义务,丙均有权主张房产份额,据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应当说明的是,由于共同共有在共有期间,共有人对共有物是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因此丙主张房产份额时,只能在夫妻共有关系破裂时主张。再次,根据《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以及《民法通则意见》第24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本题中,丙离家出走达3年,下落不明已届满2年,符合申请宣告失踪的时间条件,但是由于甲丙结婚时,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知,甲乙的子女不属于利害关系人的范畴,无权向法院申请宣告丙失踪,据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可知,离婚诉讼不同于普通诉讼,在普通诉讼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后,通常可以不再出庭,但是在离婚这一身份诉讼中,为了让当事人充分阐述自己的意见,法律规定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即使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仍应出庭。但是本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可不再出庭。因此,本题中,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据此,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故应当选择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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