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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dmin
2013-04-25
23
问题
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
C、如甲公司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答案
B,C
解析
关于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和2009年分别有两个规定。2009年规定第6条,明确了两者的关系。依《2009年规定》第6条:“人民法院向在内地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送达。按照前款规定方式送达的,自内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将有关司法文书递送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视为不能适用上述安排中规定的方式送达。”该条规定表明,新规定的出现并没有使旧规定失效。依《2009年规定》第6条,人民法院仍可依《1998年安排》由高级人民法院送达,该条给此种方式送达一个结束的期限,即如满3个月不能送达,视为不能用此种方式送达。依《2009年规定》第3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而不需要按《1999年安排》那样必须通过“高院”向对方送达了。故A选项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是不正确的。依《2009年规定》第4条:“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B选项称“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该表述与第4条相符,是正确的。依《2009年规定》第5条第1款:“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选项C称“如甲公司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与第5条的规定相符,属于正确选项。选项D涉及除公告送达方式外其他送达方式送达时间的确定,依《2009年规定》第10条:“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本题说是“包括公告送达”就不对了。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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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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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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