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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公司设立之初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对于李某的行为,C公司可否提起诉讼?若可以,其提起之诉的性质为何?贺某在 2006年10月份可否提起诉讼?为什么?
M公司设立之初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对于李某的行为,C公司可否提起诉讼?若可以,其提起之诉的性质为何?贺某在 2006年10月份可否提起诉讼?为什么?
admin
2013-06-09
23
问题
M公司设立之初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对于李某的行为,C公司可否提起诉讼?若可以,其提起之诉的性质为何?贺某在 2006年10月份可否提起诉讼?为什么?
选项
答案
对于李某的行为,C公司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因为李某擅自携带公司重要文件离开公司的行为,给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困难,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C公司虽然多次书面与董事会、监事会交涉起诉李某,但董事会、监事会均未起诉,因此其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李某。贺某在2006年10月份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因为其连续持股没有达到180日。
解析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李某的行为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C公司作为公司股东,虽然多次书面请求起诉季某,但董事会、监事会均未起诉,因此其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李某。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 4条规定,第152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贺某2006年8月成为M公司股东,到10月份其连续持股不足180日,因此不得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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