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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审理一起团伙犯罪案时,因涉及多个罪名和多名被告人、被害人,审判长为保障庭审秩序,提高效率,在法庭调查前告知控辩双方注意事项。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2第69题)
审理一起团伙犯罪案时,因涉及多个罪名和多名被告人、被害人,审判长为保障庭审秩序,提高效率,在法庭调查前告知控辩双方注意事项。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2第69题)
admin
2014-12-22
28
问题
审理一起团伙犯罪案时,因涉及多个罪名和多名被告人、被害人,审判长为保障庭审秩序,提高效率,在法庭调查前告知控辩双方注意事项。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2第69题)
选项
A、公诉人和被告人仅就刑事部分进行辩论,被害人和被告人仅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辩论
B、控辩双方仅在法庭辩论环节就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问题进行辩论
C、控辩双方可就证据问题、事实问题、程序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
D、为保证控方和每名辩护人都有发言时间,控方和辩方发表辩论意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答案
A,B,D
解析
依据《刑诉解释》第228条的规定,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故B项错误,C项正确。
《刑诉解释》第229条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公诉人发言;(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三)被告人自行辩护;(四)辩护人辩护;(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刑诉解释》第232条规定:“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由此可见,A项的错误在于,被害人和被告人也可以针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辩论。D项的错误在于,《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未对法庭辩论的时间加以限制。
疑难辨析:本题考查法庭辩论。该知识点曾经在案例题中加以考查。本题的D项实际上是司法实践中的错误做法,而非法律的规定,考生应注意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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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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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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