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与被害人同为S市甲公司的职工,并且都居住在S市A区,一次公司派二人到广州开会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失手将被害人打伤,致左眼失明,则本案的管辖法院是:( )

admin2013-11-19  26

问题 被告人与被害人同为S市甲公司的职工,并且都居住在S市A区,一次公司派二人到广州开会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失手将被害人打伤,致左眼失明,则本案的管辖法院是:(    )

选项 A、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B、可以由S市A区人民法院管辖
C、只能由广州市犯罪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D、可以由广州市犯罪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B,D

解析 本案是一起过失伤害案,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0条的规定,确定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可见,A项错误。其次。《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见,D项正确。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居住地都为S市A区,犯罪地广州市只是他们出差地,显然可由S市A区人民法院管辖。可见,B项正确,C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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