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二—2,单)

admin2017-03-07  19

问题 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二—2,单)

选项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答案C

解析 此题既考查了总则关于故意认识内容的一般理论,又考查了不同,种类犯罪在故意认识内容上的差异。属于综合性大、有一定难度的试题。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直接故意的一般认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社会意义。(2)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包括侵害结果与危险结果)。对侵害结果的认识不要求很具体,只要求认识到是某种性质的危害结果即可。例如,故意杀人时,只要求认识到会有人死亡即可,不要求具体认识到谁在什么具体时刻死亡。(3)某些犯罪的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如特定的行为时间、地点、方法、行为对象、特定的主体身份等。例如,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掩饰、隐瞒的是犯罪所得。再如行为人本来息有严重性病,但误认为自己没有患性病而卖淫的,虽然其行为符合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由于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特殊身份,因而没有认识到行为的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不具有犯罪故意。   
公共财产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对于财物是否属于“公共财物”的认识并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本案中,甲“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属于法律的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中,只有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才不成立犯罪。再具体而言,本案中,行为人的法律认识错误是对法律概念(“公共财物")产生了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原则上不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与量刑。故A项错误。   
乙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实施,属于故意犯罪,成立盗窃枪支罪。故B项错误。   
儿童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儿童是指未满14周岁的人,行为人要成立猥亵儿童罪,必须认识到这一点,包括直接故意——明知对方一定是儿童,也包括间接故意——明知对方可能是儿童,故C项正确。   
D选项中,贩卖毒品罪中,毒品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只要认识到其贩卖的是“毒品”即可。对毒品种类产生错误认识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毒品种类及其数量仅影响量刑,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故行为人对毒品种类的认识产生错误时,实际上是对自己的行为在量刑上(或法定刑上)有不正确的认识,不阻却有责性。从另一方面看,即使认为这种情况属于对象错误,也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因为行为人只是对毒品的种类产生具体的认识错误,而各种不同种类的毒品都危害公众健康,因此,根据法定符合说,依然成立毒品犯罪的既遂。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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