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王甲两岁,在幼儿园入托。一天,为幼儿园送货的刘某因王甲将其衣服弄湿,便打了王甲一记耳光,造成王甲左耳失聪。王甲的父亲拟代儿子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王甲两岁,在幼儿园入托。一天,为幼儿园送货的刘某因王甲将其衣服弄湿,便打了王甲一记耳光,造成王甲左耳失聪。王甲的父亲拟代儿子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
2010-06-20
23
问题
王甲两岁,在幼儿园入托。一天,为幼儿园送货的刘某因王甲将其衣服弄湿,便打了王甲一记耳光,造成王甲左耳失聪。王甲的父亲拟代儿子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刘某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B、幼儿园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C、刘某和幼儿园是本案共同被告
D、刘某是本案被告,幼儿园是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
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9条规定。本案中,刘某虽然是幼儿园的雇员,但其致伤王甲的行为并非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故刘某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幼儿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本案中刘某和幼儿园皆应当作为被告,C应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lvq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简述破产宣告对债务人身份和财产上的效力。
光船租船合同
简析我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卷四真题试卷第3题)问题: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
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
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题),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
2014年7月8日,家住朝阳区的甲向海淀区法院起诉乙,要求法院判决乙交付合同项下的三辆小轿车。法院于8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向甲交付A、B、C三辆小轿车(价值均为10万元/辆),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乙缴纳了诉讼费用,但并没有将小轿
甲工厂委托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乙公司不收取报酬。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某乙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在某乙之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下列有关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
下列关于乙与丙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的说法,何者正确?下列关于丙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的说法,何者正确?
随机试题
患者,女,高血压病史5年,2d前因发热服用退热药,次日出现头晕,排黑粪约100g,急诊入院。测BP120/70mmHg,粪隐血(++)。最可能的诊断是
乙脑的主要致死原因是
实际的投资项目评价中,土地的影子价格可以以财务评价中()为基础进行调整计算。
在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管网水压试验中,要求试验压力为系统工作压力的()倍。
个人客户评分方法中,信用局评分常用的风险评分是预测消费者()。
某公司2016年度资金平均占用额为4500万元,其中不合理部分占15%,预计2017年销售增长率为20%,资金周转速度不变,采用因素分析法预测2017年度资金需求量为()万元。
待命假日指一些公司要求员工在假日期间“顺便工作”或者保持通讯畅通(比如手机开机、掌上电脑或手提电脑随时联网等),以保证有紧急事务时能够随时找到人,马上投人工作。根据上述定义,下列不属于待命假日的表现的是()。
根据下面材料回答以下问题。总体看来,2004年世界各国的石油探明储量基本变化不大。但是由于BP公司修正了前苏联、哈萨克斯坦、伊朗、利比亚和苏丹等国的数据,特别是哈萨克斯坦从12亿吨修正到54亿吨,从而使各国在全球石油储量分布中所占的比例发生了一些
中国共产党实行的全面抗战的路线,即人民战争路线包括
Accordingtothetext,theoptimisticmoodseemstobeItcanbeinferredinthelastparagraphthat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