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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证券交易所的法律特征。
试述证券交易所的法律特征。
admin
2016-10-26
23
问题
试述证券交易所的法律特征。
选项
答案
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证券交易所一般都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关于交易所的设立,国际上通行三种制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注册制;另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承认制;再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特许制。前两种制度的采用有其特殊的背景,因为英美证券市场是自然产生的,交易所成立在先,有关监管的立法在后。新兴市场国家一般均采用特许制。不论采取何种设立制度,一国的证券法总要对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及运作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由此可见,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也是采取特许制。 (2)证券交易所是集中竟价交易的场所。所谓集中竞价交易是指所有证券经纪商、自营商主要集中在这个场所通过竞争的方式,从事证券的代理或自营买卖活动。我国还未完全开放证券交易所以外场所的交易。为了保证证券交易的公平,充分反映当事人双方的意愿,交易所实行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价格优先”是指较高买进申报优先于较低买进申报,较低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卖出申报;“时间优先”是指同价位申报,先申报者优先满足。 (3)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交易所不仅提供有形的交易场所、现代化设施,而且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成立自律性的机构,制定交易的制度与规则,处理交易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等,以维护交易的正常秩序。 (4)证券交易所是特殊法人。交易所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地位,但它自身不参与交易,除了提供服务充当交易组织者的角色,还需执行法律法规赋予给它的一些监管职能。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非营利事业单位法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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