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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法院起诉乙归还325万元,向法院提供了借条,乙称借条是伪造,向法院提交转账凭证200万元。证明乙只借了200万元,其余的125万元是高利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甲向法院起诉乙归还325万元,向法院提供了借条,乙称借条是伪造,向法院提交转账凭证200万元。证明乙只借了200万元,其余的125万元是高利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
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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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向法院起诉乙归还325万元,向法院提供了借条,乙称借条是伪造,向法院提交转账凭证200万元。证明乙只借了200万元,其余的125万元是高利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乙提供的转账凭证是反证
B、甲向法院申请鉴定借条真伪,否则承担诉讼结果的不利后果
C、乙向法院申请鉴定借条的真伪,否则承担诉讼结果的不利后果
D、甲提供的借条是本证
答案
B,D
解析
本题考查了证据分类中的本证与反证及证明责任。
A选项和D选项考查了本证和反证的分类。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旨在推翻对方提出的事实。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标准不在于证据的提出主体是原告还是被告,而是究竟谁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证据与举证责任之间的关系。因此。原告和被告均有可能提出本证和反证。本证与反证,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判断,首先确定该证据的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是什么,其次确定该待证事实的法定责任主体,最后根据该证据实际是由谁提出来的进行判断:如果是由法定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则是本证;若是由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则是反证。《民诉解释》第91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题中,甲提交借条是为了证明其与乙之间的借款关系,根据《民诉解释》第91条的规定,甲对该借款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故其提交的借条就属于本证,D选项正确;就乙其后提供的转账凭证。其并未否认甲主张的借款关系,但是对甲主张的借款数额提出了反驳,同时提出了一个新的事实,即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就乙反驳甲主张的借款数额的角度来说,乙提供的转账凭证属于反证,但就其主张的借款数额为200万元的事实的成立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故此种情况下乙提交的转账凭证属于本证。综上,乙提供的转账凭证既是本证也是反证。A选项错误。
B选项和C选项考查了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31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题中,如前所论述,对待证事实借款关系成立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为甲,因此应当由甲向法院申请鉴定借条真伪,否则需要承担诉讼结果的不利后果。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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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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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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