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检察官法有关任职回避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dmin2012-08-12  32

问题 根据我国检察官法有关任职回避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选项 A、杨某和蒋某系夫妻,二人不得同时在同一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员
B、何甲和何乙系姐弟,二人不得同时在同一人民检察院起诉科担任助理检察员
C、检察官袁某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D、林某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其子小林不得担任该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答案C

解析 本题的出题者又为考生设计了一个陷阱。《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辫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辫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辫护人。”根据本条规定,检察官离任2年内,可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辫护人。故C项表述不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lka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