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成年人钱甲教唆未成年人小沈实施诈骗犯罪,钱甲委托其在邻市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助理的哥哥钱乙担任辩护人,小沈由法律援助律师武某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25题)
成年人钱甲教唆未成年人小沈实施诈骗犯罪,钱甲委托其在邻市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助理的哥哥钱乙担任辩护人,小沈由法律援助律师武某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25题)
admin
2018-07-27
33
问题
成年人钱甲教唆未成年人小沈实施诈骗犯罪,钱甲委托其在邻市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助理的哥哥钱乙担任辩护人,小沈由法律援助律师武某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25题)
选项
A、钱甲被拘留后,钱乙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B、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应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钱乙
C、检察院讯问小沈时,武某可在场
D、如检察院对钱甲和小沈分案起诉,法院可并案审理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辩护人的范围和权利。《最高法解释》第35条第2款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第35条第3款规定:“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因此,钱乙因其近亲属的身份而获得辩护资格,又根据《最高检规则》第85条规定:“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经审查具有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本题中,钱乙作为钱甲的近亲属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钱甲被拘留后,钱乙可申请对其取保候审,故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要求,告知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本题中,首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钱乙以钱甲的近亲属身份被委托为辩护人,而不是律师身份,其次,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告知主体是人民检察院,不是公安机关,再者告知前提是应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家属要求且是可以告知而不是“应当”,故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法条中未规定律师在场,故C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51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一)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二)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三)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四)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第5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别提起公诉后,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及时建议人民法院并案审理。”本题中,人民法院可以并案审理需满足不宜分案起诉情形,故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ljc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发现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5年的第二审生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该检察分院按下列哪一个程序处理是错误的?()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按照第二审程序提起抗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下列关于刑事案件法院之间司法协助叙述正确的是:()
2004年7月3日上午,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青年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岁,无业青年)和王某(男,18岁,无业青年)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县钢铁公司保安人员刘某当场抓获。在未
王某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王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在抗诉、上诉期满后第二天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作出下列哪项处理?()
犯罪嫌疑人高某被指控犯有抢劫罪,高某辩称,案件发生时,他正在和李某一起看电影。李某若能成为证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王某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罚执行1年以后。王某以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请根据本案情况回答下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经过刑讯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电脑卖给刘某,同时还说他之所以拿公司的电脑是因为公司拖欠了他6个月的工资。侦查人员找到刘某后,刘某说电脑又倒卖给了秦某。秦某起初不承认。侦查人员威胁他
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主体的各种说法,错误的有:()
下列哪一选项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
随机试题
医德监督
正常菌群对构成生态平衡起重要作用,下面描述其生理学意义中的哪项是错误的
A.嗜酸性粒细胞增多B.淋巴细胞增多C.血红蛋白含量过高D.中性粒细胞减少E.血小板增多脾功能亢进症患者一般可见
下列有关人民检察院诉讼行为不正确的是:()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我国政府决定从2008年第4季度开始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用两年多时间增加4Zi亿元投资,带动生产和就业规模扩大。这表明政府购买性支出()。
企业因债权人撤销而转销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时,应按所转销的应付账款账面余额计入()。
我国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降低存款利率不利于()。
在下列查询语句中,与SELECTTABl.*FROMTABlWHEREInStr([简历],”篮球”)<>0功能等价的语句是()。
HehasbeengrantedasyluminFrance.
【B1】【B10】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