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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对李四负有10万元债务,为担保此债务,2017年5月1日,两人约定:“张三以其拥有的一辆汽车为李四设立质权,李四自此日起对该车享有质权,但张三继续使用该汽车2个月。”使用期届满后,李四于7月2日请求张三交付汽车被拒。7月10日,李四潜入张三家中将汽车开
张三对李四负有10万元债务,为担保此债务,2017年5月1日,两人约定:“张三以其拥有的一辆汽车为李四设立质权,李四自此日起对该车享有质权,但张三继续使用该汽车2个月。”使用期届满后,李四于7月2日请求张三交付汽车被拒。7月10日,李四潜入张三家中将汽车开
admin
2021-06-28
26
问题
张三对李四负有10万元债务,为担保此债务,2017年5月1日,两人约定:“张三以其拥有的一辆汽车为李四设立质权,李四自此日起对该车享有质权,但张三继续使用该汽车2个月。”使用期届满后,李四于7月2日请求张三交付汽车被拒。7月10日,李四潜入张三家中将汽车开回。8月1日,汽车遭雷击起火烧毁(该车已经办理有效的财产保险)。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选项
A、5月1日,李四可依“占有改定”方式取得对汽车的质权
B、7月2日,因使用期届满李四取得对汽车的质权
C、7月10日,李四因占有汽车而取得对汽车的质权
D、8月1日,李四对汽车的质权消灭
答案
A,B,C,D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429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另依据《担保法解释》第87、88条规定精神,动产质权的设立,只能采取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或者指示交付的方式,占有改定不能发生质权设立的效果。因此,李四对张三的汽车不享有质权。5月1日,双方虽约定了质权成立的时间,但该约定与法定成立条件不一致,依照“物权法定”原则,此时李四不能取得质权。故A选项错误,当选。
7月2日,李四有权请求张三交付汽车,但张三并未交付,质权无从成立。故B选项错误,当选。
交付有两个要素:①占有的转移;②交付的合意。7月10日,李四自行开走汽车,无交付的合意,李四的“占有”并非质权成立的“占有”。故李四对张三的汽车质权仍然未设立。C选项错误,当选。
质权可因质押财产的灭失而消灭,但由于李四从未合法取得过质权,也无消灭的可能。故D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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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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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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