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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
(二) 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
admin
2017-03-28
29
问题
(二)
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请回答第92—94题。
2013年2月,高崎为减少自己的风险,向田、丁二人提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要求。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须经田、丁二人的一致同意
B、未经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C、转变后,高崎可以出资最多为由,要求继续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D、转变后,对于2013年2月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经各合伙人决议,高崎可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
A,B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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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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