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真题)甲为担保对乙的债务,于2015年3月1日与乙签订质押合同,承诺将自己的越野车质押给乙。同年4月1日甲交付越野车,但未将随车工具箱交付给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20-12-28  33

问题 (2017年真题)甲为担保对乙的债务,于2015年3月1日与乙签订质押合同,承诺将自己的越野车质押给乙。同年4月1日甲交付越野车,但未将随车工具箱交付给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乙于3月1日取得质权
B、乙对随车工具箱享有质权
C、质押合同于3月1日生效
D、质押合同于4月1日生效

答案C

解析 《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区分原则(区分不动产登记效力与合同效力)同样适用于质押合同效力与质权效力的区分。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质押财产的质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质押合同应当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但合同生效不等于质权设立,质权于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本题以越野车作为质押财产是合法的,质押合同于3月1日成立,当事人无其他生效条件的约定,质押合同于成立当日即生效。可见,C项表述正确,A、D项表述错误。因甲未将随车工具箱交付给乙,故乙对随车工具箱不享有质权,B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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