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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法条分析5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回答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
(2008年法条分析5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回答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
admin
2019-03-07
40
问题
(2008年法条分析5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回答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
选项
答案
(1)本条所规定的制度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2)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②一方获益和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③一方获益没有合法根据。 (3)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表现在: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形成债的关系,受有损失的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利益的义务。返还利益的范围包括原物及孳息。应予返还的利益,包括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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