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卷一/2010年第27题)

admin2017-06-13  21

问题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卷一/2010年第27题)

选项 A、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合同的履行
B、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C、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D、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答案C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2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该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由此可知A选项不应选。
    《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由此可知B选项不应选。
    《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随时终止用工,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由此可知C选项应选。
    《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2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由此可知D选项不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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